中国共产党曾经是一个依靠枪杆子取得政权的革命党,其所抱持的革命理念和意识形态使其怀有一种浪漫主义的使命期许,即:不仅要砸碎一个旧世界,还要建设一个世界。
[18]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17]因此,必须认真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选政府及其领导人可能携民意自重,藐视法律,其逻辑是,法律无非是人民代表(议员)的创造物,而民选政府则是人民自己直接亲生的。【摘要】实施宪法政治是中国共产党经过60多年艰苦探索,付出巨大代价后得出的结论。一是通过宪政建设,把权力牢牢约束在宪法法律范围之内,并为权力运行提供明确规则,避免权力成为脱缰野马,害人害己,导致政权自我解体。之所以有这么多内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内一直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宪政体制和法律秩序。
……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都不能滥用权力。以美国2000年总统选举出现的计票纠纷为例,在36天的计票纷争中,尽管斗争极其激烈,甚至白热化,但是没有发生暴力冲突,更没有动用军队,没有人牺牲,动用的是律师和法官,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激辩是非曲直。那么,农民集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能否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于与传统的民法主体概念相去甚远,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认定。
①与城市相比,对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予补偿理由似乎更充分,因为农民的宅基地本来就是无偿取得,对于无偿取得的使用权因征收而被收回时当然也就无补偿可言。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不动产所有权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农村土地不可能享有所有权,只能基于成员身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⑥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它是我国物权法中最具本土特色的用益物权,它一经设立,就成为农民的私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房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遇到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质问。也就是说,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质性消灭了建国之初法律所承认的农民的土地私有制。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怎么分都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这就意味着土地被征收的承包人并不能直接从征收方单独获取土地补偿费,而只能以集体成员的身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补偿。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推行了以农业集体化为内容的农地制度改革,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对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农民个体所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通过相继推行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逐步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完成了变土地私有为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改造。其结果是,在多数情况下,村委会实际上代行了这一权利,有的地方,集体土地所有权甚至异化成了个别集体干部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使《物权法》132条的规定形同虚设,仅具有宣示作用。
也就是说,一旦农户取得宅基地,只要房屋存在并有合法的所有权人,那么该宅基地就不能被收回。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前文已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在历史上是农民响应党的号召、自愿放弃其土地所有权而形成的,农民的私人所有权土地通过集体化而转化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是,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有区别的。
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大报告中专门提到了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是征地制度改革内容首次写进党代会报告。(13)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2页。
农地是不可再生且急剧减少的战略资源,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众多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甚至社会稳定,必须以极其慎重的态度对待征收。(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补偿对象的必要性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独立性且具有优先效力。
我国目前的法律实际上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真正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授权于地方,而各地基本上都采取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即只能仅就被征收房屋(或地上附着物)的建房成本对农民进行补偿。这也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很难从《土地管理法》中走出来而进入《物权法》中去。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可知,物权法并未明确区分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与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只是笼统规定保障居住条件,该规定实质上仅是对宅基地之上农房征收的补偿。(16)这已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导致恶性事件频发的原因。(11)基于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政府征收发生的移转,完全可纳入《物权法》所规定的转让。
但我国现行法律中严格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转让。另有学者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这是对农民私有财产的极大漠视。因为我国民法并未规定农民集体这种民事主体。
而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关系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财产权。
因为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农民对住房极其重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村民一旦取得了特定住宅的所有权,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规则下,其实际上可以对该住宅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享有长久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又具有可继承的特性,只要有适合的继承人,农村宅基地即可以为农户永久地使用下去。可见,国家已经将征地制度改革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因而,安置补助费不仅包括对失地农民就业、生活保障和福利的补偿,还包括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温家宝总理在参加天津代表团讨论时亦强调,本届政府任期内,重点抓紧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现有的补偿标准实际上是将房屋作为动产进行补偿,根本就没有体现房屋的不动产价值。
所以村民因住宅所有权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该规定事实上可长久存在下去,可见,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具有类似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不仅补偿标准过低,而且补偿范围过窄,一是根本不考虑农村房屋所占的庭院、空地等附属设施,农村房屋不同于城市房屋,庭院有无及庭院的大小,会对房屋的居住质量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有很大影响。
这不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相悖,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农村,土地依然是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农民最基本最可靠最长久的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对大多数农民来说不仅提供基本生活来源,而且具有有限的社会保障作用。
进入专题: 集体土地 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⑨吴兴国、储松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为征地补偿费的独立受偿主体,《纪念农村改革30周年学术论文集》,第568页。其二,农民迁移他处,放弃原处宅基地。⑩显而易见,此处所用转让一词应指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具体到集体土地征收,则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移转。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历史背景这一深层原因。土地征收的结果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发生了变化,即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16)国务院酝酿修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制日报》,2011-4-11。(13)众所周知,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看,农村集体所有权存在虚位的问题。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征收的客体范围既保持了法律对不同主体权利的同等对待,又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征收补偿中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参与协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关于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又授权地方政府规定,由于缺乏国家层面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各地补偿标准不一,随意性较大。